宗法制的特点(宗法制的特点八个字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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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指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游答迹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由嫡长子继承的王位可以确保周王朝世世代代大宗的地位,庶子对嫡子的大宗来说,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封地内又为大宗,其继承者也必须是嫡长子。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解决权位和财产的继承与分配,稳定社会的统治秩序。

扩展资料: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制度),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嫡即正妻、原配,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

具体规举亏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在奴隶制(礼制)时代,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此时家国一体,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

进入封建时代,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神并中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有那三个基本特征?

1、大宗与小宗

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

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

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

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激闭但在其本族为大宗。

2、君统与宗统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

因此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 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  。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

3、嫡与庶划分

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儿子出生的先后。

把所有的儿子(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

扩展资料

宗法制的影响:

1、宗法制导致中国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所谓父系单系指的是血缘集团在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女性在继承方面没有权力。西周的家庭关系与宗法制度密切联系,突出地表现为“父权统制,男尊女卑”的观念及夫妻不平等。

2、宗法制造成家族制度的长盛不衰

宗法制明显体现宗族森严。封建社会,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对祖先的崇拜,是中国传统文化心理的一个重要特征。

3、宗法制导致中国出现“启桐家国同构”

家与国同一结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这种宗法制结构的明显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明旁裂保留下来。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或家族、家庭,他们的组织系统和权力结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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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宗法制有哪些特点

宗法制特点:

首先,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的同姓家庭组成一个家族,再由这些同姓家族的男性成员组成一个宗族。同一个宗族的成员拥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家规、共同的姓氏和共同的礼节等。而礼节的轻重也与血缘的远近有关,就好比如你对自己的父母可行跪拜之礼,却不会对父母的堂兄弟姐妹跪拜。在中国的汉字中区别男性长辈亲戚就用了“伯、叔、舅、姑父、姨父”等,而女性长辈则使用了“婶、伯母、舅母、姑、姨”等。但在英语中,这两组称谓只有两个词代表,即“uncle”和“aunt”。由此可见,中国对血缘的关系从古至今都是极其重视的。

其次,宗法制的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古代一夫多妻的制度中,这个制度也可以区别法定配偶和众多的小妾之间的地位关系,从而保证正妻所生的长子的继承财产和官职的优先继承权。嫡长子的地位高于嫡次子和庶子,这个结论在古代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也没有人敢疑问,因为皇帝是这滚昌散样规定的迅族,你有疑问就是在质疑天子,这在当时是要被砍头的。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大氏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宗法制的特点

宗法制的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时,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为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有哪些特点

宗法制由原唤信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亏银演变而来,它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

它的主要特点是:

(1)和空轮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

(2)它是家族制度和国家组织的紧密结合;

(3)它实质上是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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